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政策解读

《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4-09 09:40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近期,市政府办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各单位”)。

《管理办法》主体结构与《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致,吸纳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软件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重点对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审批金额、审批权限进行规范和完善。包含11章80条规定,分为总则、管理职责、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部分。

第一章 总则,共6条,明确了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原则和主要任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共4条,明确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三章 配置管理,共9条,资产配置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鼓励引导市级各单位配置资产优先调剂使用,明确了市级各单位通过购置、借用、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 使用管理,共8条,明确了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章 处置管理,共9条,明确了市级各单位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要求,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章 基础管理,共14条,明确要求市级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章 绩效管理,共5条,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要求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重点复核、综合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章 资产报告,共6条,明确了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资产报告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 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市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监察机构依法督促市级各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章 责任追究,共4条,明确了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共9条,明确了文件的补充条款、施行日期等内容。

下一步,我市将严格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配置、处置、公物仓管理等实施细则,不断提升国有资产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解读机构: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科

联系人:潘艳

联系电话:0833—217583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