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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等3个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7-15 02:38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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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机管发〔2022〕7号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等3个办法的通知.pdf

我局于2021年7月印发了《乐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乐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乐山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等资产管理制度。“三个暂行办法”充分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集中体现了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筹管理原则、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厉行节约绩效管理原则;明晰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了相关资产管理的具体程序、标准及要求,强化过程管理与新建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相结合,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市资产管理工作走在全省机关事务系统前列,受到省局充分肯定。

根据《乐山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近一年来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运行情况,我局重点对“三个暂行办法”中资产配置、处置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进行了修订,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强化市机关事务局和市财政局部门履责,较大幅度提高了报市政府审批的资产配置、处置金额基数;二是具体明确了市政府层级审批资产配置、处置的资金限额。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配置审批权限

1.关于有资金来源的标外资产配置

原规定为:有资金来源的标外资产配置,单位一批次配置资产50万元以下,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单位。

现修订为:有资金来源的标外资产配置,单个项目配置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5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联合批复,其中: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由分管业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定;1000万元~2500万元(不含)由分管业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依次审核,市长审定;2500万元及以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无资金来源的资产配置

原规定为:无资金来源的,特别是与基建、维修改造项目‘打捆’上报的重大资产配置,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批复单位。

现修订为:资产配置无资金来源的,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时,同步报送资产配置清单,市财政局征求市机关事务局意见后,按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管理规定审定后,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批复。

(二)处置审批权限

1.关于资产出售、出租(借)等

原规定为:净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售、有偿转让、置换等,市机关事务局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市机关事务局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单位。

现修订为:资产出售、出租(借),单位一批次账面净值或评估价100万元以下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批复,其中:100万元~500万元(不含)由分管业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定;500万元~2500万元(不含)由分管业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依次审核,市长审定;2500万元及以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关于资产划转、报损、对外投资等

原规定为: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报废,单位一批次资产净值50万元以下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市机关事务局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单位。资产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市机关事务局审批。无偿转让给非机关事业单位,有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文件要求的,市机关事务局审批;无相关依据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市机关事务局批复单位。公益性捐赠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非公益性捐赠,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市机关事务局批复单位。

现修订为:不同政府层级或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间资产划转,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对外捐赠、对外投资等,一批次账面净值或评估价100万元以下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批复,其中:100万元~500万元(不含)由分管业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定;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由分管业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依次审核,市长审定;1000万元及以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重大问题处置事项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后,市机关事务局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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